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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消息-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 規定疑義
有關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 規定疑義
人事室/梁淑如
有效日期:2016-10-07 ~ 2016-11-30
教師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應 依勞動部相關函釋辦理,即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所稱「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 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 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 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聯絡資訊
聯絡人:梁淑如
eMail:
Liang.suju@yahoo.com.tw
連絡電話:04-7692242#15
附件
彰化縣政府函
教育部 函
法務部函
勞動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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