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最新消息-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法定義務。
轉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法定義務。
輔導處/戴豐田
有效日期:2016-10-07 ~ 2016-11-07
一、依據本府105年9月30日府勞動字第1050331336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同法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13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鑑於近日本府接獲多起公私部門雇主涉未落實防治職場性騷擾申訴案致遭處分,為保障工作者權益,並提醒雇主善盡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以保障工作者權益,善盡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請貴校特別注意以免違法,若有不清楚之處可逕洽本府勞工處(04-7532503謝小姐)。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法令規定,請至勞動部網站-勞動法令查詢(網址為:http://laws.moJLgov.tw/Chi/Default.asp)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辦法範例」相關資料請至本府勞工處網站-便民服務-勞動條件科(網址:http://labor.chcg.gov.tw/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data_id=1034)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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