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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消息-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 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
有關選擇支(兼)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之子女教育 補助應如何計算發給一案
人事室/梁淑如
有效日期:2016-09-09 ~ 2016-11-30
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 退休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辦理自願退 休時,如未達退休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仍得選擇支(兼)領月退休金,惟 須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再開始領取(按:即展期月 退休金);或依其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年數計 算,領取減發之月退休金(按:即減額月退休金)。
聯絡資訊
聯絡人:梁淑如
eMail:
Liang.suju@yahoo.com.tw
連絡電話:04-7692242#15
附件
彰化縣政府 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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