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人事室/梁淑如
有效日期:2016-04-20 ~ 2016-06-30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
20038648號函,請各機關(單位)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
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
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
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
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
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
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SHARE THIS




